摘要
为妥善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日本引入二阶型消费者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该制度的限制性适用,完善相应配套机制以回应现实需要。日本二阶型立法构造高度融合法定赋权模式和意定赋权模式,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国际视野下凸显出制度优势,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适用范围有限、未规定判决援引制度、资金及人力短缺、消费者认知度不足等问题。我国在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时存在制度缺失,未来有必要学习借鉴日本审慎严谨、灵活务实的立法态度,去粗取精构建我国消费者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作者
任超
金彬彬
Ren Chao;Jin Binbin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9年第1期337-382,共46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