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金融监管在制度层面依赖于中央层面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但在实践中主要依托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存在制度错配现象。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这一现有的监管架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传达,反而致使其在正当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对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现状的历史性考察和逻辑性考察可以发现,这种正当性的失效具体表现在权力结构、效力层次、监管工具和监管绩效四个方面。在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进路构建上应着重构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和央地层面三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16年第1期114-126,共13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