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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1

Legal Systems Concerning Persons Liable for the Recovery of China’s Contaminated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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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评析二、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域外考察三、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四、结论污染场地,是指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所确认的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且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1]虽然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作者 赵爽 王中政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8年第1期186-197,共12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2015年教育部规划课题“民用核能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A820041) 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我国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JJ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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