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撤销或转让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及融资中心(金融市场)下设证券交易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16号),规定'除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已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及其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席位一律在1996年12月31日前撤销或转让'。
出处
《经济法学评论》
2003年第1期255-256,共2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