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法律第101号)(2003年法律第119号、2006午法律第110号改正)【宗旨】第1条本法是为了排除和防止串通投标等参与行为,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各省各厅的长官等为排除串通投标等参与行为而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的要求,对实施串通投标等参与行为的职员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对该当职员进行处分的理由的调查,相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合作的措施的同时,规定针对职员会妨害招标公正的行为的处罚的法律.
出处
《经济法学评论》
2008年第1期400-408,共9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