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引言一、Joint Stock Company与股份公司二、Stock的所指引言在商业实践和商事法律的共同作用下,公司成为了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也正因为经历了叠层累进的演化,现实中的'公司'其实是个样式繁多的复合体。首先,不同法域中的公司往往在'大同'的同时也存在'小异'。比如,美国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是一回事。①其次,即使是在一个法域内部,也会出现多种'公司'林立的现象。如我国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出处
《经济法学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303-314,共12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