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频频爆发,我国政府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有关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然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口径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界定的关键在于确定主体以及债务范围。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以及现有学者直接应用政府财政风险矩阵界定的债务口径,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对此,本文提出,应当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主体范围扩大到地方政府部门,债务统计内容除显性债务外,还应根据影响重要性原则选择部分或有债务纳入到统计口径之中。
出处
《经济统计学(季刊)》
2014年第2期147-159,共13页
China Economic Statistics Quarter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能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研究”(批准号:11&ZD0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研究”(14ZDA04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国际标准的政府债务统计与预警管理体系研究”(13YJA6300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政府债务统计国际标准及中国应用研究”(2012WZD02)对本文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