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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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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单位A是某区一家经济协作公司,1993年11月注册成立后,由被告B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诉方指控:被告人B在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于1993年底、1994年初与某物资公司化工科科长王某商定,在两家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作者 李晓
出处 《经济刑法》 2004年第1期320-326,共7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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