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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自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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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自首效力A为B厂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期间,为单位利益,受四家单位请托,以开票金额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C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公安机关调查尚未进行前,A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待所有犯罪事实。法院认定。
作者 沈莺
出处 《经济刑法》 2004年第1期327-333,共7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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