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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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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着重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一、贪污贿赂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从刑法的规定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与之存在差别。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作者 肖中华
出处 《经济刑法》 2005年第1期155-210,共56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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