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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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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不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而且严重腐蚀国家干部,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但在打击贿赂犯罪中,出于种种原因,往往比较注重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而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不够。根据刑法第389条、391条、393条、164条的规定,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 陈为钢
出处 《经济刑法》 2007年第1期91-99,共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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