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同商标的认定并不只是存在于刑法领域,作为民商法领域的商标侵权的处理同样也涉及该问题。甚至在一定的意义上而言,商标的相同认定问题首先是一个商标法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刑法问题。但是,刑法和商标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有着迥异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性质。由于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表现在刑法性质的定位上,刑法首先是权利法,其次才是犯罪法。刑法的此种性质定位,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罚之网不能过于扩张.
出处
《经济刑法》
2007年第1期154-160,共7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