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证券领域所有与证券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产行为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甚至'证券公司大范围、大规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伊始便存在的公开秘密。'[1]挪用客户资产的行为不但给证券公司自身的资产质量和市场信誉造成伤害,而且严重威胁到客户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一方面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152-163,共12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