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1]犯罪嫌疑人杨某在经营电焊机零件加工业务中,搭识了本市某电焊厂厂长傅某,并从傅某处承接了一批电焊机零件加工业务。双方约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加工完成后,杨某因系无证经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杨某通过他人以支付价税合计18%(高于税收为17%的规定)的费用,从本市某公司开了7份价税合计为人民币4.7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傅某,傅某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0.69余万元。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179-187,共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