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主要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主体如何认定,并非从哪些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讨论。走私犯罪主体的认定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股东发生变更时走私犯罪主体的认定股东发生变更时,是否影响到对走私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关键是从实质上把握犯罪主体、犯罪意志独立性与整体性之间关系。试举一例。2003年至2004年8月,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董事范某经预谋后,采用制作假发票的手法,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送料机共118 台, 涉嫌偷逃国家税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312-321,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