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共同走私犯罪,主要的目的就是研究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共同走私犯罪的形式包括三种: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一、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主从犯的认定走私犯罪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在认定时与其他罪名的共同犯罪之间没有差别。根据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分类,可以将共同犯罪行为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认定主从犯时,通常从是否参与犯罪预谋、参与犯罪预谋的积极性、具体实施的走私行为、所实施的行为在走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或地位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出处
《经济刑法》
2008年第1期354-362,共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