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经济刑法的二次调整性所决定,内幕交易罪的成立首先要满足行政违法性的基本要求。《匈牙利资本市场法》对内幕交易及其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典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以股票市场交易行为的机会平等权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其实行行为包括:(1)利用内幕信息来完成涉及金融证券的买卖;(2)委托他人根据其持有的金融证券的内幕信息,完成相关金融证券的交易;(3)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披露内幕,以获取金钱或利益。而其核心则在于,对内幕交易行为交易过程封锁性的重视与强调。内幕交易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如对行政违法性前提、'利益''罪数'与主观故意认定的具体障碍。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69-81,共13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匈牙利国家科学院János Bolyai研究奖学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