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垄断主义立法政策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抹杀了民间金融的存在,助长了金融垄断,淡化了出资人的风险意识。股权众筹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对象'特征上具有契合性。对此,有必要强调:(1)结合私募性质、结果属性说对股权众筹行为'非法性'进行界定;(2)了解项目重要信息是判断'公开性'的关键因素;(3)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发布众筹平台唯一性特征,以对股权众筹行为的'不特定对象'进行区分。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154-163,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廉政专项项目“金融诈骗罪刑民交织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A-0230-14-001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