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所谓的'感情投资'条款,通过推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成立从而认定受贿罪。然而,'感情投资'条款依然存在适用疑难问题和模糊空间,需要进行教义学分析,限定成立范围和厘清适用规则。其中具体请托事项要素是认定职务关联性和不法对价合意的重要要素。受贿款的认定,以出现具体请托事项为基础,只可回溯至能够涵盖该具体请托事项之职权的任职期间所收受的感情投资财物。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203-212,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文号:14ZDCO11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41050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