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作为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要素内容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要件本身适当性与否,抑或内涵的理解与适用均始终存在争议。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有必要实现三项创新:一是提出整体判断理念与或然性利益的概念,并从确定性与或然性的利益分类出发探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二是系统界定'政策''行业规范',分析适用的情形和例外。三是深入探讨'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行规定对刑法总则'但书'规定、刑法确定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击,并提出修正建议。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213-222,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