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销售盗版作品行为在刑法上相关的罪名有三个,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并有近10个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导致司法解释适用时产生交叉性困惑。对此,就司法解释进行性质和效力上的厘清,非法经营对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适用应该限缩,并否定'发行'包括'销售'的解释导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虚置,论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具有独立性,在适用时应针对间接侵权的情形,严格按照入罪标准,正确处理共犯、未遂的关系。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264-275,共12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课题编号16ZDA061)之“子课题二:域外刑法修正制度实践之比较与借鉴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同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