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自由主义结构改革中,根据市场原理,国家退出各种公共领域,企业规制得到缓和,但由此产生的企业越轨行为增多。规制企业越轨行为,有四种方法:依据市场原理解决、企业自主规制、通过市场监视机制规制以及针对违反企业的刑事制裁。但是,依据市场原理解决的本质局限性就是放任被害扩大,与此同时在追求利益的目的下也无法期待企业的自主规制和自主努力。因此,通过修改《反垄断法》和《证券交易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市场监视机制,提高罚金额,扩大课征金制度这一非刑事制裁。由于市场原理可能贯彻强者理论,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因此,市场经济如何兼备自由、透明、公正这三个基准,是必须追问的问题。新自由主义带来事前规制缓和,但也使得包括刑事与非刑事规制两方面的事后规制进一步扩大和强化。
出处
《经济刑法》
2018年第1期15-33,共1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事法创新学科”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