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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摘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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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出处 《经济》 2015年第12S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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