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破案率的高低做为考评工作效率的主要依据,这种做法存在许多弊端,尤其在目前社会治安出现许多新问题,刑事案件急剧增多的情况下,它就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弱点,这种单一以破案率为指标的考评办法亟待改进。单一以破案率作为考评标准,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一个单位的实际办案能力。为了单纯追求所谓破案率,一些单位人为降低发案数,采取“不破不报”或“发多报少”或该立大案的降为一般案件,一般案件降为治安案件的做法。
出处
《净月学刊》
1988年第2期39-39,共1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