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1明确禁止公司设立登记前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却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公司改组或者改制过程中更为普遍。简单的否认这类合同的效力,不仅有违市场效率原则也容易伤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所举案就是某个人合伙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开展经营,公司设立失败后就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产生纠纷。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多个环节,法院虽没有指明设立中公司经营行为的效力,但是对当事人请求分配利润的诉求予以了支持。所以,只要这类经营行为不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领域,就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同时参照适用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继受合同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处
《经济视角》
2014年第5期66-69,共4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