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集中会提高生产效益,但同时也有阻碍市场有效竞争的危险,防范这种风险有两种措施,即禁止经营者集中和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前者较为彻底,等于恢复了原始状态,后者相对温和,不仅有利于集中者提高经济效益,还能有效避免集中对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配套的实施措施并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也在不断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最新出台了相关的行政规章。本文以恩智浦与飞思卡尔的企业合并案为例,结合相关理论对该条件适用的前提予以明确,重点探讨了其类型争议即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及各自的利弊,最后还讨论了其如何适用才能发挥效用的问题,并且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希望能对这一制度的立法规定和适用有所明晰。
出处
《经济视角》
2016年第3期30-35,共6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