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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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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出处 《吉林勘察设计》 2008年第2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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