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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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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出处 《吉林人大》 2014年第1期7-1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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