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来说,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