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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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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出处 《吉林人大》 2016年第5期20-2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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