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思考(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基本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权范围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3)根据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的建议。
作者 李树春
出处 《吉林人大》 2017年第3期34-37,共4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