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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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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范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大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
出处 《吉林人大》 2017年第7期15-1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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