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提出问题甲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甲将其卖与乙,但是二人达成约定,甲需要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再进行实际的交付,之后甲又与丙达成了买卖协议,同样约定甲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再进行交付,那么甲乙丙三人谁拥有这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乙的约定时间为五天,期限截至时进行了实际交付,而甲丙的约定时间为七天,那么七天时,丙可否向乙主张对这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丙的约定时间为五天。
出处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