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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立法协商的逻辑思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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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协商是社会转型期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它有利于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效益性。当前,立法协商还存在着环境影响下的参与不足、目标分化下的利益之争和制度缺陷下的规则紊乱等问题。有效推进立法协商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协商体制,从环境保障上构筑政治参与的有力支撑;二是树立共赢博弈的价值理念,从目标愿景上开启化解利益争夺的动机之窗;三是建立制度化的程序规范,从运行机制上确保"产品"的经济效益。
出处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25-28,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参与式民主与可持续政治稳定实现机制研究(13CZZ029)"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英) 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M].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
  • 2法律法规汇编[M]. 法律出版社, 2000
  • 3[法]托克维尔(Tocqueville,O·de) 著,董果良.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88.
  • 4Carolyn Hendriks.The Ambiguous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Jubilee Conference of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 . 2002
  • 5Iris M Young.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 1996

共引文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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