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4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变更。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