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15%,由省、市州、县(市)分别从本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专款专用;省集中30%,从省级分成收人中直接提取,不另从市县集中;享受省政府土地出让金分成优惠政策的市州,省暂不集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开发区)、"十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