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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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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机构地区 建设部
出处 《吉林政报》 2006年第1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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