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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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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处 《吉林政报》 2006年第20期36-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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