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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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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出处 《吉林政报》 2010年第15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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