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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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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政发〔2011〕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
机构地区 吉林省人民政府
出处 《吉林政报》 2011年第23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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