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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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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政发[201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
机构地区 吉林省人民政府
出处 《吉林政报》 2012年第20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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