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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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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政发[201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
机构地区 吉林省人民政府
出处 《吉林政报》 2014年第22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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