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