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言词辩论终结时是学理逻辑演进的'关隘',及民事诉讼价值位阶变动的'转折点',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确定是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言词辩论终结程序以修正的辩论主义为逻辑前提,以'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为规范前提,以证明责任的适用为技术前提。考虑到诉讼标的特定化完成等学理条件之满足,民诉规范价值之权衡,以及我国特定的两审关系,应将包含最后陈述结束在内的法庭辩论终结确定为我国诉讼法规范上的言词辩论终结。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的言词辩论终结程序、健全各种时限制度和完善判决的记载事项。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7-99,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