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避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制度。我国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在诉讼法中并未有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从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实务中,债权人往往很难取得相关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因为这些并不属于公司法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采取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归责,债权人能够证明责任的概率就太低,这个条款也就成了休眠条款。本文将从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出发,分析比较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引入证明妨害排除规则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完善现行人格否认制度在举证责任上的不足。
出处
《经贸实践》
2015年第10X期6-7,共2页
Economic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