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明确规定为可实行质押之标的,扩大了可担保的财产权利范围。然而,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及控制的难度较大。《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前审核的规定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登记制度仍有待完善,质押后的监督制度并不严密。为了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制度,我国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的信用审核制度、质押登记制度,增强质押后监管机制。
出处
《经贸实践》
2015年第12X期121-121,共1页
Economic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