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是在我们当前环境恶化应当面对的正确态度,基于生态文明的情况下,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是我国急需做出应对的。目前我国只有政府拥有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的资格、主体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构建者和水污染的受害者,同时国家也应成为受补偿的一方;制定出水源的不同位置需利用签订"环境责任协议"明确补偿标准的办法。依据上述方案提出相关科学合理的建议,以期为治理水环境和其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出处
《经贸实践》
2017年第7X期206-206,共1页
Economic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