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方案》,监察委员会试点的设立是监察体制历史性的突破,它以权力授予级别高、独立性强、监察权能大的特点,被视为"中国大陆版的廉政公署"这样一个全新的监察方式的设立重新构建起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框架,打破了长期以来中国"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制,也由此说明了监察委员会设立的特殊性及其重要性。
出处
《经贸实践》
2017年第12X期4-5,共2页
Economic Practice
基金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SPC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