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在于通过有效的转化机制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剥离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对此种转化机制多带来的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予以弱化或消解。监察委员所享有的调查权性质应定位于具有类侦查权属性的权力,其内涵和外延均可涵盖后者。从机构稳健运行所需的保障机制来看,应以调查权和侦查权的职能定位为基准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明确调查权的合法性边界,最终实现监察权与检察权法治内核基础上的理性分工。
出处
《经贸实践》
2018年第13期336-337,共2页
Economic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