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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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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JNCR-2012-0180002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定于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市委托我市管理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出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9期22-23,共2页 Gazette of Jinan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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